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6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且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电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且已按照规定履行纳统义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须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0610到4690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四)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企业须以2024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4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须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2024年度该项目的纳统金额。
(五)申报第(二)款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事后资助项目,国家部委资金到账时间须为2024年1日1日至2024年12日31日,以国家部委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六)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第(一)款与第八节“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七)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审核原则详见《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项目审核原则》,其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
三、申报时间
2025-09-30 至 2025-10-22
内容来源: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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